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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3/8/1 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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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华 南县南洲镇人,2023年7月8日6时49分,陈某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县X001丰南线5公里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49毫克/100毫升。陈某华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 南县南洲镇人,2023年7月12日1时25分,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县X001丰南线5公里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王某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钟某国 南县麻河口镇人,2023年7月23日0时13分,钟某国驾驶牌号为湘HP8079的小型汽车行至南县X001丰南线5公里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1毫克/100毫升。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1500元。
彭某奇 南县青树嘴镇人,2023年7月18日19时51分,彭某奇驾驶牌号为湘H8109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县X002东胜线30公里6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1毫克/100毫升。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1500元。
刘某 南县南洲镇人,2023年7月17日0时36分,刘某驾驶牌号为湘H920YS的小型汽车行至南县永红路司法局路口至党校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0毫克/100毫升。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1500元。
陈某辉 南县中鱼口乡人,2023年7月20日19时29分,陈某辉驾驶牌号为湘HKW608的小型汽车行至南县X003南西线5公里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2毫克/100毫升。处罚决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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