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公安局乌嘴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携带枪支案件,抓获违法人员李某(男,32岁,青树嘴镇人)、余某(男,41岁,青树嘴镇人)收缴一支气枪。
5月29日9时许,乌嘴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县乌嘴乡港口村大堤上有人在一辆面包车内持气枪瞄准河岸的物体进行射击。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对违法人员进行抓捕,经检查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现车内藏有一把气枪,经询问得知该枪系余某所有,民警当场将气枪予以收缴。
经审查,李某、余某二人对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